问:实质性要求和条款不注明,用特殊符号来表示可以吗?
答:光用特殊符号表示,而不注明标注特殊符号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和条款不可以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,许多招标采购单位往往会在实质性要求条款前添加特殊符号,或是在实质性要求条款下方加下划线。这种做法主要是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:一是引起潜在供应商的注意,避免不满足要求的供应商前来投标;二是提醒投标人不要遗漏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要求;三是为了引起审核人员的注意,判断投标人是否满足条件。
采购人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前加特殊符号,以引起潜在供应商以及专家注意的做法值得肯定,但只加特殊符号而未说明用意,也未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哪些条款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,就不合规了。招标采购单位在标明实质性条款时,对加注特殊符号的项目,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注说明,以引起投标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注意。
法律依据为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第二十条第二款,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,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,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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